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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光明与滕连军、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光明,滕连军,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8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明。委托代理人:赵建军,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连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委托代理人:郭克志,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光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光明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光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负担2150元,由上诉人李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郭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 洪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