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笫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明利申请执行戚建设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利,戚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笫544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利,女,汉族。被执行人戚建设,男,汉族。本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明利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戚建设有豫A5FA**宝来牌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戚建设豫A5FA**宝来牌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