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余晓莉与仁寿县陵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晓莉,仁寿县陵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余晓莉,女,生于1971年1月6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仁寿县陵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利明,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984号余晓莉与仁寿县陵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执行标的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尚未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阳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