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培芬申请执行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培芬,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杨培芬,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张涛,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杨培芬申请执行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对本案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詹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