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商终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青州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玉刚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终字第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州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荣。上诉人王玉刚因与被上诉人青州银泰投资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商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玉刚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迟 文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