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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法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光齐与天津鑫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光齐,天津鑫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法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郑光齐。被申请人天津鑫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郑光齐与被申请人天津鑫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静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天津鑫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光齐货款人民币83533.5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光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天津鑫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静法执字第5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世山审判员  胡春弟审判员  李爱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岳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