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姜楠与薛金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楠,薛金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姜楠,男,27岁,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矿区。被告薛金海,男,45岁,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原告姜楠诉被告薛金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下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姜楠负担。审判员 张俊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