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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康传朋与王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传朋,王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128号原告康传朋,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王德华,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传朋诉被告王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传朋撤回起诉。诉讼费3730元(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康传朋负担。审判员  吴承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谭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