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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16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君麟建材生活馆与被告陈曦、胡克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君麟建材生活馆,陈曦,胡克俭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661-1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君麟建材生活馆,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华东街金茂建材城****号。法定代表人朱怀军,该馆经理。被告陈曦,男,汉族,1985年3月23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胡克俭,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君麟建材生活馆与被告陈曦、胡克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君麟建材生活馆与被告陈曦、胡克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学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娜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