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虹与林建华与企业有关的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虹,林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林虹,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林建华,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林虹与被执行人林建华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鼓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08年4月15日向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榕执监字第3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移送我院执行,我院于2015年4月8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期限内暂时难以执结。因此,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鼓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陈乐光执行员 郑易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 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