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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执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局与刘付伟坚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局,刘付伟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185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局,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王中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楚华,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局综合执法分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彭放,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局综合执法分局科员。被执行人:刘付伟坚,住广东省化州市。关于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局与被执行人刘付伟坚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穗南法行非诉审字第6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刘付伟坚作出的粤穗南交罚(2014)NS2014072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3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5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刘付伟坚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案件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付伟坚并非违法车辆粤B×××××的车辆所有人,本院经向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金融机构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局,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材料无异议,并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付伟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2015)穗南法行非诉审字第6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刘付伟坚作出的粤穗南交罚(2014)NS2014072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付伟坚应自觉履行义务。本案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185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可自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汉彬审 判 员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张兆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