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霞与高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高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高法行初字第58号原告王霞。委托代理人孙林强。委托代理人王心平,高密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花园街东首高建地产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唐军录,局长。到庭负责人郭相利,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该局副大队长,住高密市人民大街1938号3号楼2单元402室。委托代理人聂来宝,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高瑞青,该局职工。原告王霞诉被告高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财产返还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林强、王心平,被告负责人郭相利、委托代理人聂来宝、高瑞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21日,被告以原告无证经营沙石为由下达了高管停通字(2013)第密12-010号通知书,于2013年9月3日查封扣押了原告灰沙11车(双桥车),石子44车(双桥车),黄沙111车(双桥车),水泥272袋,折价36万余元。又于2013年10月3日下达了高管解通字(2013)第密12-010号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原告接通知后,先后拉回部分财物,折价在20万元左右,剩余16万元财物对方以查封扣押物的保管费用为由拒绝返还。其中在拉回的财物中,原告付出了近4万元的运输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返还财物之规定,原告在要求退还无望的情况下,诉至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灰沙、石子、黄沙等财物或以物折款16万余元,拉回运输费用4万余元,共计20万元。2、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告承担。3、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高管停通字(2013)第密12-010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高管解通字(2013)第密12-010号《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被告辩称:1、我单位已于2013年10月3日将所扣押的诉状中的物品返还给原告,由原告给我单位出具收条。2、原告的起诉已超出诉讼期限。综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王霞书写的收到条一份内容为:“收到条今收到城管局反回物品1、灰沙壹拾车(双桥车)2、石子肆拾肆车(双桥车)3、黄沙壹佰壹拾壹车(双桥车)4、水泥贰佰柒拾贰袋2013.10.3.王霞(签字捺印)”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1-2号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给原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认定为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供的收条,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原告本人已全部收到解除查封通知书中相关物品,为有效证据。通过对以上证据的认定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7月21日,高密市城市管理局向原告送达高管停通字(2013)第密12-010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3年9月3日下达高密查决字(2013)第密12-010《查封(扣押)决定书》,2013年10月3日下达高管解通字(2013)第密12-010号《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原告于当日写下收到条一份,该收到条中收到物品与《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中物品完全相同。还查明,2014年中共高密市委、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高发(2014)17号)中,“将市城市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规格不变。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城市管理督查指挥中心由隶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格不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负责具体执法工作。”根据该文件规定,高密市城市管理局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来负责具体执法工作。故本案中被告为高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返还被被告查封的相关物品。根据被告提供由原告本人书写的收到条,该收到条中的内容与被告查封的物品内容、数量完全一致,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返还相关物品无证据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凤香人民陪审员 杨树胜人民陪审员 董怀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邢森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