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一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柯某与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1188号原告:柯某,女,197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钱某,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柯某与被告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处分该行为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雷志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