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鼎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蔡孙炳与被告林启官、杨宝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孙炳,林启官,杨宝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鼎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蔡孙炳,男,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林启官,男,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杨宝金,女,汉族,住福鼎市。原告蔡孙炳与被告林启官、杨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孙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启官、杨宝金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孙炳诉称,2014年12月24日,被告林启官以经商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因原、被告系亲戚关系,借款时未开具借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林启官催要无果,遂于2015年5月4日要求被告林启官补出具欠条。被告杨宝金系被告林启官妻子,且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杨宝金也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林启官、杨宝金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林启官、杨宝金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告蔡孙炳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申请书,以此证明被告林启官、杨宝金的身份信息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3.《欠条》原件,以此证明被告林启官于2014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2015年5月24日向原告补出具该借款借条。本院认为,被告林启官、杨宝金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符合主体资格的事实,应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其记载的内容清楚地反映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被告林启官、杨宝金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4日,被告林启官向原告蔡孙炳借款人民币50000元。因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林启官向原告蔡孙炳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之债务系发生在被告林启官与被告杨宝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属被告林启官个人债务,亦未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宝金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林启官、杨宝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启官、杨宝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孙炳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影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