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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绍珍与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399号原告陈绍珍,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655号(清河水岸6栋1楼1号2-1),组织机构代码79073666-0。法定代表人张成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小辉,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冉健,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珍与被告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绍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绍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交纳340元,由原告陈绍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袁衍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