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韩朝芬、尹文波、尹文涛、尹大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二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朝芬,尹文波,尹文涛,尹大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二滩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韩朝芬,女,汉族,现年46岁。申请执行人尹文波,男,汉族,现年27岁。申请执行人尹文涛,男,汉族,现年20岁。申请执行人尹大花,女,汉族,现年87岁。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张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二滩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钱颖。韩朝芬、尹文波、尹文涛、尹大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二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丛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光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