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江民一初字第804号原告:郑某甲,女,住白山市。法定代理人:迟某甲(原告母亲),女,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迟某乙(原告外祖父),男,住白山市。被告:郑某乙(原告父亲),男,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审判员 姜连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