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执字第1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崔国权与陈海军柴贵友边锋侵权纠纷执行一案扣押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国权,柴贵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1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崔国权被执行人柴贵友申请执行人崔国权与被执行人柴贵友侵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柴贵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柴贵友所有的现代220-7钩机一台。扣押期间,不得转籍、变卖、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青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晓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