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闫乃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