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河基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锦州力诚电缆有限公司与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力诚电缆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力诚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力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辽河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锦州力诚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力诚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货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申鹏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河人民法院(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元奎代理审判员  潘小冬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光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