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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洪太与伯绍彬、张广太船舶物料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60号原告:王洪太,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连业明、王亚平,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伯绍彬,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张广太,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案由:船舶物料款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太诉被告伯绍彬、张广太船舶物料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洪太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101元,减半收取1050.5元,由原告王洪太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