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洪太与伯绍彬、张广太船舶物料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60号原告:王洪太,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连业明、王亚平,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伯绍彬,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张广太,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案由:船舶物料款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太诉被告伯绍彬、张广太船舶物料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洪太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101元,减半收取1050.5元,由原告王洪太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