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庞仁与杨飞娥、宫展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仁,杨飞娥,宫展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122号原告庞仁,男,1964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解辉,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飞娥,女,汉族,农民。被告宫展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仁与被告杨飞娥、宫展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庞仁承担。审 判 长 李 为人民陪审员 陶义军人民陪审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