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长林与邵村、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林,邵村,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92号原告张长林,男,出生于1949年3月16日,汉族。被告邵村,男,出生于1966年2月23日,汉族。被告张建军,男,出生于1958年12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林诉被告邵村、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林于2015年9月8日以被告张建军已经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长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张长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明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