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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长林与邵村、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林,邵村,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92号原告张长林,男,出生于1949年3月16日,汉族。被告邵村,男,出生于1966年2月23日,汉族。被告张建军,男,出生于1958年12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林诉被告邵村、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林于2015年9月8日以被告张建军已经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长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张长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明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