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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田玲与顺庆区与狼共舞三公街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田玲。被执行人:顺庆区与狼共舞三公街店。业主:朱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田玲申请执行顺庆区与狼共舞三公街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朱丽系顺庆区“与狼共舞”三公街店业主,根据工商档案登记属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对申请执行人承担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顺庆区“与狼共舞”三公街店业主朱丽的银行存款14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显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