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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曾凡兵申请执行刘诗宝、汪达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兵,刘诗宝,汪达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曾凡兵,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刘诗宝,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汪达红,男,��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凡兵与被执行人刘诗宝、汪达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07)下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小舟执行员  吴功明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修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