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渑池县天瑞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刚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天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仰韶镇苏门村。法定代表人李激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刚要,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骑岭乡骑庄8号院。身份证号:410482198601211030。本院在执行渑��县天瑞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刚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