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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8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平平与李新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平,李新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820-1号原告王平平。被告李新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支公司。原告王平平诉被告李新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现被告李新刚已缴纳保证金,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