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诉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丙鹏与被申请人刘忠杰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丙鹏,刘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诉保字第69号申请人安丙鹏,男,1969年10月16日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9号楼201室,身份证号140221196910162115。被申请人刘忠杰,男,1977年10月26日生,住唐县高昌镇峪山庄村,身份证号130627197710261816。申请人安丙鹏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FH16**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在涞水县野三坡百草畔景区张-涿救援公司停车厂刘忠杰驾驶的冀FH16**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晓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白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