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武俊丽与李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俊丽,李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937号原告武俊丽,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李新明,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受理原告武俊丽与被告李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俊丽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俊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俊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7元,由原告武俊丽负担。审判员 荣俏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