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吴某。被告戴某。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戴某外出务工,无准确送达地址,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 判 长  沈金勇人民陪审员  吴延辉人民陪审员  宋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俞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