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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钟付操诉被告冯俊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钟付操,女,汉族,农民。被告冯俊中,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付操诉被告冯俊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付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钟付操负担。审判员  代述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袁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