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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唐山泰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晨岩、田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泰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赵晨岩,田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唐山泰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无终东街邦力公司对面。法定代表人:代冬臣。被执行人赵晨岩,无业。被执行人田峥,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晨岩、田峥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赵晨岩、田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晨岩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银州支行账号存款65843.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江审判员  赵学武审判员  樊广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许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