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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民一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小龙与国文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龙,国文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一初字第719号原告:吴小龙,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白山市公交公司司机,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国文龙,男,1987年7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双辽市新市街980号。法定代表人:田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龙诉被告国文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想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小龙负担68元。代理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