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海云与深圳市征亮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云,深圳市征亮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439号原告赵海云,男。被告深圳市征亮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