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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海云与深圳市征亮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云,深圳市征亮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439号原告赵海云,男。被告深圳市征亮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