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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崔亚铭与鲍圣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亚铭,鲍圣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1704号原告:崔亚铭。委托代理人:朱云桥,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圣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住所地:海安长江中路1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亚铭与被告鲍圣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亚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审判员  江学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