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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二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鸠江区五鑫五金经营部与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鸠江区五鑫五金经营部,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419号原告:鸠江区五鑫五金经营部,住长江市场园E5-01,营业执照注册号340207600110724。经营者:吴华荣,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委托代理人:施杨,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佳嘉豪商务大厦5层5A、5C、5D,组织机构代码72987546-9。法定代表人:管纪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公司员工。原告鸠江区五鑫五金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小妹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施杨,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初,被告承建芜湖万达嘉年华酒店室内公共区装修工程。从2014年6月21日开始,其项目部在原告处订购装修用电线、电缆及开关面板等装修材料,至同年11月结束。2015年1月23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27709.2元。对此欠款,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7709.2元,利息3831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自2015年1月23日起暂计算6个月),此后至实际付款日利息另行计算,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称的欠货款事实无异议,但该款是挂靠被告的实际施工人所欠,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义务。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建芜湖万达嘉年华酒店室内公共区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刘明、田园等人以被告项目部名义自2014年6月至同年11月27日在原告处采购装修用电线、电缆及开关面板等材料,提货单上均加盖了被告项目部印章。后双方进行了对账,确认截止2015年1月23日,已付原告货款为259020元,尚欠货款127709.2元。对此欠款,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发货单》、《对账单》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承建芜湖万达嘉年华酒店室内公共区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刘明等人以被告项目部名义在原告处采购装修用电线、电缆等材料,其行为属履行职务的民事行为。被告内设的项目部作为一次性施工生产临时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对外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设立它的法人即被告承担或享有。被告关于刘明系挂靠被告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关于应由实际施工人支付尚欠货款的辩称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27709.2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由于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对货款支付时间的约定,原告诉请被告自2015年1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此本院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鸠江区五鑫五金经营部货款127709.2元,并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鸠江区五鑫五金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原告鸠江区五鑫五金经营部负担43元,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超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