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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范彬彬与孟红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彬彬,孟红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067号申请执行人范彬彬,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红羊,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彬彬与被执行人孟红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彬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2015年9月8日被执行人孟红羊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0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