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邓某甲,女,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公民身份号码×××7160。委托代理人:黄志苹,广东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18。原告邓某甲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志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经朋友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邓某乙。由于双方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男方还有赌博陋习,互相间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于2012年底离开肇庆回湖南生活及工作。原、被告双方在原告怀孕期间曾协议离婚,后因被告被人追赌债离家出走而搁浅,之后被告就一直不见踪影,音讯全无至今,连其母亲也无法找到其本人,原、被告也因此一直分居至今。被告至今也没有见过双方的儿子,更没有尽到任何的责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婚生儿子邓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一直不见踪影,没有尽到丝毫家庭、父亲的责任,完全不能承担照顾及抚养儿子的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婚生儿子邓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除此,双方没有任何共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邓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双方各承担一半。被告戴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邓某甲与戴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邓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邓某甲称其在怀孕期间于2013年2月11日与戴某协议过离婚,后因戴某躲避债务而搁浅,且其下落不明2年有多。对戴某下落不明的事实,有其胞弟戴建豪的陈述证实。现邓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在诉讼中,邓某甲书面表示有关儿子邓某乙抚养费的问题待戴某出现后再与其另行协商解决。本院认为:根据邓某甲与戴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以及夫妻关系现状情况综合分析,邓某甲与戴某的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某甲与被告戴某离婚。二、婚生儿子邓某乙(2013年5月3日出生),由原告邓某甲携带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葛雪媚审 判 员 赖伟珍代理审判员 肖静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应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