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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商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马天申与陈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申,陈健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697号原告:马天申。被告:陈健康。原告马天申与被告陈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益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天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健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马天申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9000元(暂算至起诉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健康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被告陈健康向原告马天申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归还日期为同年12月3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健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天申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天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天申负担76元,被告陈健康负担5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胡舒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