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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云才与庞伟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251-2号原告:杨云才,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庞伟奇,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才诉被告庞伟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云才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00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石玉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