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文倩与宇世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倩,宇世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923号原告:王文倩,女,汉族。被告:宇世好,男,汉族。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方因购买原告方油漆尚欠货款6300元没有支付。为此,起诉要求被告方立即偿还。审理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方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等文书时均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方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倩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全部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