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楠与被告马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马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王楠,乾安县人。被告:马海波,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王楠与被告马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海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楠诉称:马海波于2013年10月22日从我处借款人民币2.9万元,约定于2014年1月1日还款,后经我多次催要,马海波至今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马海波立即向我给付借款人民币2.9万元。马海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马海波在王楠处借款人民币2.9元,并为王楠出具借据一枚,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月1日。后王楠多次向马海波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马海波偿还王楠借款人民币2.9万元,以维护王楠的合法权益。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2013年10月22日借据原件一枚在卷。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马海波未按约还款,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王楠持据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楠欠款本金人民币29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65元,退回原告2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于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