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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438号原告潘某某,女,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某某,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