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5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贝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贝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蒋笑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552号原告深圳市华贝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侨北一街橡皮树创意坊C3。法定代表人靳冬,总经理。委托代理蒋笑东,广东首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路299号。法定代理人孙群堤。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人民路(镇政府东规建办二楼202室)。法定代表人孙群堤。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贝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贝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贝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贝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9元,减半收取642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延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春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