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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5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贝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贝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蒋笑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552号原告深圳市华贝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侨北一街橡皮树创意坊C3。法定代表人靳冬,总经理。委托代理蒋笑东,广东首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路299号。法定代理人孙群堤。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人民路(镇政府东规建办二楼202室)。法定代表人孙群堤。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贝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贝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贝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贝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9元,减半收取642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延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春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