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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树强与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新风村村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树强,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新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8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树强,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新风村村民委员会。上诉人孙树强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6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树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卢佳欢(此件共2页,印15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