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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土成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土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77号罪犯李土成,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原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河市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土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24元(已赔付人民币11000元),与同案被告十六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22472元(已赔付人民币70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李土成、同案被告九人及原告七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0)桂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土成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410.9元(已赔付人民币11000元),与同案被告十六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88207.91元(已赔付人民币83125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李土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土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2.6分。该犯部分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土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土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10.9元,与同案被告十六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05082.9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