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谭某诉罗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38号申请人谭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谭某某,男,汉族,系申请人之父。被申请人罗某某,男。2015年8月22日17时28分,被申请人罗诗明驾驶小轿车由汉阴城南到观音河乡,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汉阴县城关镇城南影剧院十字路口,在过路口过程中,适遇申请人谭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过十字,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谭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谭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35402.99元活期存折一张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成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小杰审判员 李 璐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