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三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美兰与珠海市平沙南星实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美兰,珠海市平沙南星实业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民三初字第98号原告谢美兰,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024。委托代理人廖耀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身份证号码:×××8377。系原告丈夫。被告珠海市平沙南星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蒋华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佩香,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美兰诉被告珠海市平沙南星实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美兰的委托代理人廖耀军、被告珠海市平沙南星实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佩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1月3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号:2栋2单元602室),并因房屋阳台玻璃门及飘窗未使用安全玻璃等房屋质量瑕疵,实际于2012年6月11日才签收。自原告入住后不到三个月就发现房屋大厅和各个房间的墙体开始不断的出现开裂现象,且从不能发现开裂到目前的开裂明显,呈逐步恶化趋势。被告在整个楼盘使用的是价廉的普通玻璃,没有按照《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及《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的规定安装安全玻璃。自2012年3月开始,原告先后经过多次口头的和书面的联络方式,要求被告将不符合相关法规的危险玻璃更换为安全玻璃、履行墙体开裂的维修义务。被告用文书向原告沟通时,也书面承认存在墙体开裂问题以及目前使用的是非安全玻璃,但被告至今一直拒不履行更换和维修义务。而且整个小区的危险玻璃一直持续至今威胁小区公共安全。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对卓胜雅轩2栋2单元602室多处开裂问题履行商品房墙体开裂维修责任;2、被告用合法安全的玻璃更换现有的危险玻璃;3、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2012年3月30日整改通知(含非法玻璃破损后照片)、2012年4月1日整改通知EMS回执、2012年4月2日回复函、2012年6月11日收楼问题意见反馈表、2012年6月11日EMS回执、2012年6月30日回复函、维修通知、通知履行维修责任EMS回执、墙体开裂的照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被告辩称,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也超过房屋质量保修期限,涉案工程是在2011年9月15日经过综合验收合格。2012年1月18日完成验收备案手续。也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2012年6月11日原告完成了收楼手续。根据商品质量住宅保证书的规定,墙面开裂和门窗保修都是1年。起诉时间已经超过1年,原告虽然有函复,但都没有提到房屋墙体开裂维修主张。第二,从照片上看不出房屋具体情况,合同约定是毛坯房屋交楼,如果是乳胶漆等问题则不是我方责任,应是装修公司责任。第三,房屋结构及玻璃质量都是由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把关,所以关于房屋质量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说玻璃危险是没有依据的。第四,我方也提交了有关玻璃材质的合格证。收楼时是白色钢化玻璃,后来换了颜色但没有换材质。故玻璃依然能使用。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产品合格证(两份)、玻璃检测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表、建筑外窗性能检验报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了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飘窗玻璃是否符合法定的合格安全标准进行鉴定。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6日,原告谢美兰与被告珠海市平沙南星实业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紫园东路168号卓胜雅轩小区2幢2单元602号房出售给原告。同时该合同附件对装饰、设备标准作出约定。2012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对“业主收楼意见”的回复函》,该复函载明“关于室内出现的墙面开裂及渗水等问题,我公司将派人检测与勘察,一经查明开裂及渗水原因,我公司将立即进行维修”。2012年6月11日,被告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在收楼同时,向被告出具《收楼问题意见反馈表》,提出房屋飘窗玻璃安装及墙体开裂等问题。2015年8月3日,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仲恒鉴字(2015)SW0751《飘窗玻璃检测鉴定报告》,认定房屋厚度不符合要求,且超过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不符合法定的合格安全标准,应对其进行更换处理。本院认为,原告谢美兰与被告珠海市平沙南星实业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及国家建筑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墙体开裂及飘窗玻璃安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问题,理应由其承担修复及更换义务。被告辩称墙面开裂和门窗保修都是1年,现已超过保修期限,同时,合同约定是毛坯房屋交楼,墙体开裂应是装修公司责任。本院认为,关于是否超过保修期限,原告早在收楼之初就已向被告反映过墙体开裂及窗户玻璃安装的相关问题,由于被告怠于履行职责,未能及时修复及更换,致使原告反映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墙体开裂是否为装修公司的责任,因涉案房屋为交楼时为毛坯房,此时原告即已向被告提出房屋墙体开裂问题,且被告也明确复函原告称一经查明开裂原因后会立即进行维修,故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在交付时即已存在墙体开裂的问题,故该对辩解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平沙南星实业总公司对原告谢美兰购买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紫园东路168号卓胜雅轩小区2幢2单元602号房多处墙体开裂问题进行修复;二、被告珠海市平沙南星实业总公司对原告谢美兰购买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紫园东路168号卓胜雅轩小区2幢2单元602号房的飘窗玻璃进行更换。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鉴定费人民币6000元,合计人民币6100元,由被告珠海市平沙南星实业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郁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