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谯民一初字第03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唐志红与蒋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红,蒋建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129号原告:唐志红,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蒋建福,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红诉被告蒋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3元,减半收取2976.5元,由原告唐志红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从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