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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951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郭丹月,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付和忠,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甲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生男孩张某乙。2009年原告发现被告长期有外遇,被告一直不改过。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共同生活多年,婚后的感情深厚。有第三者这事,但分手后没在联系。生气主要原因是我挣钱少,还房贷困难。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侯某于2003年元月相识后不久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2008年11月30日生男孩,名张某乙。2015年1月23日双方生气,分居至今。审理中,原告提供录音光盘一张及被告书写保证书,拟证明被告承认有第三者的事实,被告称录音及保证书是在原告逼迫下违心说的。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证明存卷佐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侯某系自主婚姻,且共同生活多年,婚后并育有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生气而导致分居,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尚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被告长期有外遇且与第三者一直保持关系证据不足。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润林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逯恒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